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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市场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因交易成本过高等因素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因而在市场或商店购物,如果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而使交易无效,并让买受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己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买受人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随时退还,这样会造成买受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的稳定。可见,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的追及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它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近现代民法上,由于该制度的巨大功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普遍确认了这一制度。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历经发展,然而理论界对善意取得的认识有一定的偏颇。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将该动产转移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很显然,这里将善意取得适用的对象限定于动产。对于这样一种界定,本人存有疑问。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提出善意取得制度同样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并在理论上对该问题加以论证。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历经发展,然而理论界对善意取得的认识有一定的偏颇。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将该动产转移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很显然,这里将善意取得适用的对象限定于动产。对于这样一种界定,本人存有疑问。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提出善意取得制度同样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并在理论上对该问题加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