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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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企业破产法》将清算组制度予以废除,首次引入了世界通行的管理人制度。新制度下,管理人权责利相一致原则,体现了管理人的职业化、市场化。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应当获取报酬,这也体现了按劳取酬的市场规则。合理的管理人报酬制度,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到破产实践中,促进管理人市场的长远发展。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在实践操作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到破产管理人、破产人、破产债权人之间利益协调问题,而且关系到普遍的破产法律理论并与各国的具体情况有关。《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管理人报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然而,现实中,这一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又凸显了不足,导致管理人的报酬并不能按预期获取,这一问题尤其体现在“无产可破”案件中。
  虽然,现行法律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标准、计算方法、支付程序等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有着指导性的意义。但同时也应看到,这些规定的有效操作是建立在破产企业“有产可破”的基础上的。而“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管理人报酬无法保障,挫伤了管理人的工作热情,阻碍了管理人市场的发展壮大,也使“无产可破”案件的审理陷入了困境。因此,在“无产可破”已非个案的情形下,给予“无产可破”案件中保障管理人报酬足够的重视,从制度设计上逐步完善管理人报酬制度,对于壮大管理人市场,促进破产法良性运行以及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为国外很多国家立法所规定,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实属遗憾。对此问题学界也进行了探讨,但一直未展开全面的研究。值得庆幸的是,国内部分法院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的已出台相关具体的操作法规。然而,这种区域性的解决方式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鉴于此,本文在对“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理论与司法实践进行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为我国“无产可破”情形中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完善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全文分导论、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的一般理论。该部分介绍“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的一般理论,为展开下文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首先对“无产可破”和管理人报酬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本文的研究大前提。其次,着重介绍“无产可破”情形下规制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无产可破”不能成为破产程序继续进行的障碍,而完善的管理人报酬制度能够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提供服务,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其获得报酬的权利理应得到保障。而且,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制度功能有效发挥的基础,因此,即使是在“无产可破”的情形下也应保证管理人的工作成本与所获报酬之间达到平衡。
  第二部分,我国“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首先对我国现有规定管理人报酬的立法进行解读,我国2007年《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管理人制度,可以说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发展。虽然《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报酬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实现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基本上是建立在“有产可破”的基础上的,而忽视了“无产可破”的情形。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不利于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其次,该部分还对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以及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梳理,进一步归纳出“无产可破”案件的受理现状以及“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完善提供切入点。
  第三部分,完善“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如破产监管人国际协会报告所说,破产程序为破解破产欺诈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有效手段,而破产程序这一制度功能能否得以充分发挥,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工作成效,而管理人能否从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有所获益直接影响着其工作的积极性,进而决定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在“无产可破”成为破产常态的情况下,为了调动管理人的工作热情,提高其处理破产事务的效率,对现有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同时,笔者还对国外相关立法制度进行了介绍,为完善我国“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提供有力借鉴。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建议。该部分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具体分三节。第一节提出将现有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将“无产可破”情形也融入现有法律规定之中。第二节介绍理论界相对认可的完善建议,即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制度,当然此制度在现实中已有部分法院进行了实践,现在考虑的是如何将此制度普遍地确定下来,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适用。第三节提出公共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构想,虽然这一构想并未在学界得到普遍认同,但是笔者认为公共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这有待在将来的研究中进行深入地探讨。
  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本文以“无产可破”为视角,结合相关案例,对管理人报酬制度的理论和实务进行探索,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的切入点会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我国学界专门针对“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制度的研究较少,大部分都是碎片化的探讨,没有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本文试图通过一种更为集中的方式,对“无产可破”情形下管理人报酬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在结合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以及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管理人报酬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本文的不足之处:首先,由于案例收集有限,进行的实证分析也许不够周全。其次,虽然国外对“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报酬问题的解决较为完善,但由于笔者能力有限,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时,是否能够真正适合我国国情,需要实践的检验。最后,在提出完善意见方面不能穷尽,仍会有其他的解决模式,如管理人风险控制等。因此,今后需要不断的且更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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