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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德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为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在中国行政立法和司法上还鲜有体现。为了维护国家行政活动的公信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诚信社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行政法应当引入并合理运用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处于相同位阶,应当成为中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主要体现在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行政承诺、行政指导等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过程中应当全面贯彻信赖保护原则,并建立行政判例和司法审查制度规范和落实这一原则的适用,使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达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