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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从侧面反应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方面仍存在若干不足。实践表明,单纯地利用许可、罚款等传统的规制工具己不能有效地遏制食品安全问题发展的态势。针对政府在传统规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从法学的视角出发,探索和研究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路径和方法——声誉机制,旨在解决食品安全治理困境。本文首先从声誉机制的性质出发介绍了声誉机制作为评价机制的治理功能。在众多场合,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声誉机制具有行政法上的处罚功能,宜将其定性为声誉罚。就作用机制而言,声誉机制遵循信息收集管理—发布—传播的路径,又与传统的处罚方式迥异,体现了新型规制工具中信息工具的运用。接着,本文分析了声誉机制相比于传统规制工具的独特优越性,涉及到威慑力强、治理成本低和参与主体多元等比较优势。负面的声誉机制评价造成企业相当高昂的违法成本,其所具有的威慑力,是其他传统规制工具所不能比拟的。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领域执法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声誉机制能较好地实现执法成本的节约与控制。不仅如此,声誉机制还注重消费者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地位,摒弃了传统规制工具的二元结构,发挥了社会公众共同监管的作用。再次,本文探求了食品安全治理中声誉机制的适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体系中保障声誉机制运行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发展了若干制度性条款,明确了实施主体、建立了严肃追责制度和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在实践中,声誉机制在食品安全事件中更是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然而,虽说声誉机制在行政执法中起到了“减压阀”作用,随着运用的增多它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具体来说,食品安全治理声誉机制在适用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难题:声誉机制适用的规制领域不明确;没有设置统一的违法信息公布程序;企业在事前、事后都缺乏相应的行政救济;公示的违法信息内容方面存在不足;以及政府声誉机制权力的滥用导致的政府公信力问题。据此,本文提出了改善声誉机制适用系列制约因素的对策。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从声誉机制的适用领域、运作规则、相关监督救济机制方面进一步改进——严格区分几种适用情形,规范违法信息的公布程序,完善措施信息内容以实现信息的有效传播,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和事后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以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权利。总之,声誉机制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一种新的进路。在声誉机制的制度构建过程中应注重其运用规则的研究,使其束缚在一定的规则和框架之内,以保障声誉机制在实践中能循序渐进地开展,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形成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