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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正处于全力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体系的过程中,法治现代化是现代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现代化的实现需要一个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的转变过程,也就是要从传统的法律价值、规范、制度体系向现代的法律价值、规范、体系转变。从西方国家的社会变革过程和历史传统来看,德国是与中国有较多相似因素的国家,比如都有行政权强大的传统、社会变革中资产阶级力量薄弱、注重经济发展的社会性、对经济的强有力调控等等,因此研究德国法治现代化经验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德国法治现代化起始于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统一,经历了1919年至1933年的魏玛共和国时期的补充完善之后,德国现代资产阶级法制体系基本实现,之后由于纳粹党走上德国的执政前台,在法西斯帝国主义的统治下,德国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价值、规范、制度体系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二战之后,德国在美、英、法、苏的占领下一分为二,在美、英、法占领区的联邦德国制定了现代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波恩基本法》,废止了一切法西斯法律,恢复了德意志帝国时期的法律地位,同时颁布制定了很多单行法规作为对主要部门法的补充,以适应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尤为瞩目的是这一时期德国经济法的创设,奠定了德国“经济法”母国的国际地位;另一面在苏俄占领区,建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德国,简称“东德”,在东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建立起了东德法律体系,直至东德以并入西德的方式实现了两个德国的统一,东德的法律全部被废止,西德的各项法律全部适用于统一后的德国,面对统一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法律适用问题,德国对已经实行的法律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涉及多个领域、各个部门,通过不断的调整完善,德国现代法制体系走向了稳定成熟。本文运用历史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等方法对德国法制现代化的启动、逆转、复兴到稳定成熟作了全面的分析,并且通过分析不同时期德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总结出德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模式特征,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培育我国公民的现代化精神,尽快实现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目标。 本篇论文运用比较分析、列举和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德国法治现代化的起因入手,着重分析了德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和模式,总结出经验教训,提出了完善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方法和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阐述德国法治现代化的起因,论述德国法治现代化与德国政治统一及工业革命的关系。 第二部分从德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着手,对德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发展过程分四个阶段进行了阐述。首先论述德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第一个阶段,也就是启动阶段以及这一时期德国法制的发展状况,第二个阶段是法治现代化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发展,紧接着是纳粹德国时期对法制现代化的倒行逆施,第三个阶段是二战以后两个德国时期的法制复兴时期,最后一个阶段总结了1990年至今德国法制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 第三部分从德国法制现代化的特征角度,对整个德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出德国法治现代化的模式特征;对这一部分的研究是运用科学分析法和比较法进行的,为更好的探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展道路提供借鉴和帮助。 第四部分是在对前三部分进行充分剖析的基础上来探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所存在的问题,以解决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道路上出现的问题。比较德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探寻我国在法治现代化建设中,如何处理内生和外发的关系,如何完善经济法体系,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以及缺乏哪些现代化法制精神,从而为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