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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在我国上市公司地位的日益提升,有关董秘在公司治理领域作用的研究开始逐渐为学者所重视。最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中小企业板块和创业板块出现了公司IPO的高潮,在这一背景下,不少已上市公司的董秘、证券事务代表,来自于券商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纷纷“转战”拟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这一现象催生了一群新的公司高管——职业董秘。然而,对于职业董秘来说,其作用的发挥并不仅仅体现在推动公司IPO方面,因为一旦公司完成上市,只要职业董秘尚未离职,他们就必须要承担公司法及证监会、证交所所规定的相应职责——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信息合规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即职业董秘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帮助公司完成上市,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要充分发挥自身在公司治理层面的职责,努力改善信息披露质量,提高投资者保护的水准。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来分析与论证以下问题:职业董秘是否会对投资者保护产生影响,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是否通过信息披露质量这一变量来传递这种影响。在理论研究当中,文章在梳理国内外相关领域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对职业董秘、信息披露质量、投资者保护的界定和度量方法进行了阐释,对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归纳介绍,同时指出了现有研究的不足;然后从理论出发,系统分析了职业董秘、信息披露质量以及投资者保护之间的相关关系,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阐述了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实证研究当中,将2008-2012年我国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共计1969个的数据样本进行观测,对职业董秘、信息披露质量、投资者保护及其他控制变量进行了设计,构建出相应的回归模型,并对相关变量分别做了描述性统计分析、Person相关性分析、多元回归分析,同时还从两个方面出发进行了稳健性测试,最终探究了职业董秘、信息披露质量以及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及作用路径。主要研究结果表明:(1)与非职业董秘相比,职业董秘确实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水平。(2)信息披露质量是职业董秘影响投资者保护的中介变量,在其中起到了部分的中介作用。(3)具有财会、法律知识背景的职业董秘对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正向影响更为显著。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的上市公司应当更加重视职业董秘的作用,不应将其作用仅仅局限在公司IPO方面,而要重视公司完成上市后职业董秘在公司内部治理、信息合规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其独立和有效行权,注重董秘素质及能力的培养。同时,要加快推进中国董秘职业化的进程,进行更加规范化的管理,使职业董秘这一新生群体在我国的资本市场条件下更好地“成长”起来,依托其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优势,来努力提升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而提高投资者的保护水平。最后,还希望管理当局能够注意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管,注重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教育工作,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来改善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