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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是一种社会事实,又是一种社会评价。同时,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是行为人自身反社会心理和行为倾向的外在表现,也在于特定情景的推动。在犯罪学上,可以用“犯罪行为=犯罪人人格+罪前情景+社会反应”来表达犯罪行为的生成。本文即围绕腐败犯罪人的人格特征、腐败犯罪罪前情景、腐败犯罪社会反应三方面探讨腐败犯罪行为的生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腐败犯罪行为的防控,全本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前言。笔者首先对本文的研究目的进行了阐述。面对腐败犯罪的严峻现实,理论研究出现了一些偏差,偏重现象而非行为的空乏议论难以指导实践。因而,本文从腐败犯罪行为出发,研究其生成及防控。对某事物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其准确界定。作者在前言部分对腐败犯罪行为的内涵和本质进行了前提性的界定,并具体到我国的刑法规定,腐败犯罪行为包括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和部分渎职犯罪行为(必须是同时侵犯公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的渎职犯罪行为,而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单纯的过失型渎职犯罪不属于腐败犯罪行为之列)。第二部分,即第一章,腐败犯罪行为生成的三大要素系统。考察犯罪行为生成的客观过程,我们发现社会中能够生成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犯罪人要素、社会情景要素以及社会评价(社会反应)要素,三个要素共同作用、缺一不可,具有社会评价意义的所谓的犯罪行为才能得以生成。因此,探讨腐败犯罪行为的生成,必须要分析腐败犯罪人人格、腐败犯罪罪前情景、腐败犯罪社会反应三大要素系统。我们在这一部分从腐败犯罪生成的三大要素系统入手,阐述为什么会生成腐败犯罪行为,为后面研究腐败犯罪行为生成机制(腐败犯罪行为怎样生成的)打下基础,以期最后建立科学的腐败犯罪控制系统。犯罪人人格是犯罪生成的根本原因。具体而言,导致腐败犯罪行为生成的腐败犯罪人格核心要素主要包括腐败犯罪行为人的需要、动机、人生观、世界观等。需要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因,动机是行为最直接的动力,而人生观和世界观是需要和动机的最高调节器。腐败犯罪需要具体表现为物质欲极度扩展、权力欲极度扩展、通过权力权利化的方式来满足权力欲和物质欲。腐败犯罪人的动机主要有:图财、补偿、虚荣。由于世界观、人生观的最高调节器作用,腐败犯罪行为人错误的世界观、反社会的人生观、腐朽的权力观,导致他们没有崇高的理想、追求物质资源的最大化,极端个人主义、损公肥私,把权力私有化、商品化。以此三者为核心的腐败犯罪人格成为了腐败犯罪的内驱力,是个体走向腐败之路的最根本原因。情景,即事物在具体场合中所呈现的样态。在社会生活中,情景因素不仅构成了个体社会活动的背景条件,而且也参与着作为个体行为内驱力的动机的形成过程。个体所面临的直接促使其形成犯罪动机和将这种动机转化为侵害行为的外在形势即罪前情景。基于罪前情景要素在促成犯罪行为的方式和作用层次上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发性情景和过渡性情景。在罪前情景的各种要素中,作为组成之一的被害人要素备受当代犯罪学的关注。本文也将着重对腐败犯罪被害人这一情景因素进行分析。在此,作者首先分析了国家是腐败犯罪的被害人,接着指出国家被害人的被害性,还论述了腐败犯罪的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对国家被害人的分析,使我们找到了腐败犯罪行为滋生的更为直观和形象的原因。社会反应是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社会群体将某些越轨行为认定(标定、命名)为犯罪行为的过程。离开了一定形式的社会反应,侵害行为就仅仅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没有“犯罪行为”这种具有特殊社会含义的行为类型可言。因此,腐败犯罪社会反应是腐败犯罪行为的生成必不可少的要素。文中分别从腐败犯罪正式社会反应和非正式社会反应阐述了各自对腐败犯罪行为生成的作用。第三部分,即第二章,腐败犯罪行为生成机制。在本部分,分层次、分阶段解析腐败犯罪行为的生成机制:在不良的人生观和腐朽的权力观指引下,腐败犯罪人的权力欲和物质欲无限扩展,并受到外界不良因素不断刺激,产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行为动机(以便满足其权力欲和物质欲),经历内心的动机斗争,最终形成腐败犯罪决意,即完成了腐败犯罪的动力系统的构建,使腐败犯罪行为进入怎样行动的阶段。腐败犯罪人能否即刻采取行动,并不完全以腐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还要受其环境(包括被害人状态以及实施行为时的时空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也就是说,腐败犯罪人格和罪前情景因素共同作用,引发腐败犯罪动机的生成,罪前情景因素继续发挥作用,促使动机转化为行为。同时,腐败犯罪社会反应因素可以强化或弱化腐败犯罪需要、动机及其犯罪人格。在本章中,从腐败犯罪人格、腐败罪前情景的形成入手,再分析两者的共同作用导致腐败犯罪动机的生成;动机形成后,罪前情景继续发挥作用,使腐败犯罪动机向腐败犯罪行为转化;腐败犯罪行为现实的得以实施,面对不同的社会反应,对腐败犯罪人的需要、动机、人格将产生不同的影响,面对消极的社会反应,腐败犯罪人的需要、动机、犯罪人格将得到强化和升级。第四部分,即第三章,腐败犯罪控制系统。着眼于前两个部分腐败犯罪行为生成的分析,与之相对应,腐败犯罪的控制措施也应整合成为一个系统。简而言之,腐败犯罪控制系统应当分为三个子系统。第一子系统动力控制系统,主要针对腐败犯罪人格形成因素进行控制;第二子系统情景控制系统,主要是针对腐败犯罪产生的罪前情景要素进行控制;第三子系统社会反应控制系统,主要是针对腐败犯罪的社会反应。三个子系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统一构成腐败控制系统。以腐败犯罪行为生成系统为内核,腐败犯罪控制系统围绕、覆盖在腐败犯罪行为生成系统表面,两系统不断进行能量的传递和转化,当两系统之间达到动态平衡时,腐败犯罪行为被控制在社会发展许可的合理范围内。动力控制系统,主要针对腐败犯罪人格因素进行控制。腐败动机来源于腐败犯罪人的需要,而个体的世界观、价值观决定着一个人总的思想倾向,决定着一个人的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等。腐败犯罪人与社会对立的需要来源于错误的世界观,因而,正确的世界观是个体防腐拒变的坚实闸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人的需求永无知止境,这是人性所在,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源泉,因而,我们在矫正人们不现实的、与社会对立的需求时,也应满足其合理的、正当的需求,否则,就是违背人性而非理性的控制了。着眼于这两方面,我们在构建腐败犯罪动力控制系统时,首先要预设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公职人员的价值观,完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和罢免制度,完善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工作,还要有满足其合法需求的制度建设等。罪前情景因素不但在动力构建过程中发挥作用,而且在动机形成后继续推动,直接导致了犯罪行为的生成,因而,控制腐败犯罪必须进行腐败犯罪情景控制。而腐败犯罪罪前情景中最为直接、最关键的是被害人因素,核心便是国家的被害性:权力缺乏制衡和监督、权责不明确,诱发公职人员腐败犯罪动机并促成腐败动机向行为转化。鉴于此腐败犯罪情景控制主要应围绕明确权责、权力监督采取措施。某一具有潜在刑法意义的腐败行为能否生成具有强烈社会否定意义的腐败犯罪行为,行为人能否获得具有强烈谴责意义的犯罪人身份而受到惩罚,取决于社会反应系统作用的发挥,且社会反应因素对腐败犯罪行为的生成还具有实质上的促动或抑制作用。正因为此,在寻求腐败犯罪对策时,仅从犯罪人和罪前情景角度展开还不够,还必须从社会反应角度出发,构建腐败犯罪评价控制系统。对应立法反应、司法反应以及非正式反应,我们在进行腐败犯罪评价控制时,须从完善腐败犯罪立法、健全检察制度、发挥社会舆论功能这几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腐败犯罪行为的生成。第五部分,结语。本文最后的结论是,腐败犯罪行为生成是主体人格、外在情景以及社会反应的共同作用,因而,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控制必然包括通过塑造行为人良好的人格促使其内在的自我控制,减少罪前情景因素以及发挥社会反应机制的外在社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