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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文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且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私文书真伪问题时常成为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影响着诉讼成败,尤其是在民间借贷诉讼中,欠条、收条、借条等借贷凭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的关键性证据。然而我国目前法规范层面对私文书的真实性具体应由何方当事人证明以及裁判者如何判断私文书的真伪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层面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见解。理论层面与法规范层面的双层缺失,致使司法实践中法官所作出的裁判难免呈现“同案不同判”的景象。因此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现实困境,对私文书真伪证明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与分析,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指导意义。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本部分明确指出我国关于私文书真伪的证明问题所存在的现实困境,并从法规范层面、司法实务层面与民诉理论层面三个视角对该现实困境进行具体分析,以表明对私文书真伪证明论题进行研究具有极大的意义与必要性,同时明确本论文的写作目的与写作方向。第二部分为明确私文书真伪证明之证明对象。本部分主要集中于探讨私文书证明力的基本概念及其相关内容,着重将私文书的形式证明力与实质证明力的相关概念与内涵进行梳理与比较,以便在明晰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明确本文的证明对象以及确立本文主题论述的平台。第三部分为解决私文书真伪证明困境的基本思路,即私文书真正成立的阶段化证明。本部分首先指出诸多学者将作为辅助事实的私文书真伪问题纳入证明责任框架下的谬误,并立足于对证明责任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引入“具体的提供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提出私文书真伪证明的阶段化证明理念。进而具体化分析阶段化证明的结构与具体内容,并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在具体判断私文书真实性时所采用的推定规则及其观点进行考察与借鉴,为私文书真伪证明的困境之解决建立某种类型化或阶段化的实务操作规则或指针。第四部分为对解决私文书真伪争议的主要手段鉴定的具体分析。签章的真实性是私文书具备形式证明力的构成之一,亦是启动推定机制认定私文书真正成立的起点,因而私文书真伪的证明问题常常具体转化为私文书的签章真实的证明问题。因鉴定作为证明签章真实的主要方式,本部分对其进行较为具体的讨论。从鉴定的类型、适用条件、特征及“鉴定责任”的分配等方面进行阐述与分析,既回应理论界热烈讨论的“具体应该由谁申请鉴定”的问题,亦对过度采用鉴定手段的现象进行检讨,提倡当事人与法官皆应注重多途径多方位地对私文书的真正成立进行证明与认定,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