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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股权公示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在前言部分,指出股东识别问题是行使股权的前提,介绍了国内学者在此问题上争执不下的主要理论观点,阐明了本文“形式说”的基本立场和思路。基本观点是:在股东识别问题上,要注意区分个案裁判与立法原则角度上的不同;个案裁判以查明真相为最高原则,立法原则的立足点只能是如何提供一个成本较低的、相对公允的风险分配标准。本文的目标是论证股东识别的推定标准,而不是为个案裁判提供一个最终的股东认定标准和详细的程序规则。 第一章重点阐述了股权公示的理论基础,界定了股权公示概念,分析了股权公示在哲学、民法学、证据学上的理论渊源,阐述了股权公示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效率、防范和合理分配风险方面的制度价值。 第二章从股权与物权的比较入手,分析了股权与物权的异同,物权公示范畴对股权公示的适用性,以及物权公示方式、效力、物权变动模式对股权公示的借鉴意义。 第三章重点论述股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在比较考察发达国家、地区公司立法的基础上,对公司章程、股票、出资证明书、证券账户、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股权表现形式,逐一作了分析,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公司章程对识别公司设立发起人有重要意义,但不应扩大解释其效力范围;目前的工商登记不属于权利登记,将来能否改造为权利登记,难以预料;股东名册登记与股票、出资证明书、证券账户等股权凭证相结合,构成了不同类型公司股权公示的完整体系,通过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安排,可以有效地平衡公司、股东、第三人的利益。 第四章针对围绕股权公示存在的利益冲突,分析了当事人通过契约方式解决冲突的可能性、局限性,重点介绍了发达国家和地区解决利益冲突的法律安排,指出了我国公司立法在这方面的不足。 第五章论述了股权公示与股权变动的关系,指出了当前意思主义围绕股权转让争论观点的理论根源,分析了意思主义、形式主义在股权转让基本问题上的解释路径,主张选择债权形式主义的股权变动立法模式,以形式要件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六章分析了中央登记结算中的股权公示问题,对结算过程作了法律上的解释,认为股权自股份划入证券账户交易时转移,并对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其参与人、证券商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梳理,认为证券商与股东之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