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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交易形式,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接受。互联网保险因其本身的特点,使得互联网保险合同在订立阶段和履行阶段等诸多方面都与传统保险合同有所差异。因此,对互联网保险合同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利于为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围绕互联网保险合同这一中心主题,本文的写作将分为五章,从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基础理论出发,分析我国互联网保险合同在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判断和保险合同主体的认定方面存在的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建议。第一章为引言,以本文研究目的和意义为起点,进而介绍了国内外的理论研究现状,并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为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基本理论,首先明晰了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其次将互联网保险合同和传统保险合同相比较,总结出互联网保险合同和传统保险合同之间的差异,最后对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分析。第三章为互联网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应明确告知义务的履行内容和履行方式,即应首先对何为已知或应知的重要事实进行判断,其次依据询问告知主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两种说明义务的履行影响着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应对说明义务加以深入分析和研究。第四章是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判定问题,首先针对一般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的判定,介绍了学界不同的理论观点,即收费说和激活说,并阐述了个人观点。其次针对自助卡式互联网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判定,介绍了学界的不同理论观点,即预约与本约说,并阐述了个人观点。第五章是互联网保险合同主体的认定问题,目前互联网保险行业对合同主体的认定方式主要有三种:身份证识别认证、手机验证码认证和银行卡识别认证,这三种方法虽然简便快捷,但是却会带来投保人身份难以识别等隐患,针对此类问题,本文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应建议,即明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运用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规则,首先应根据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其次应以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三大基本原则为依据,结合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这一特殊规定,明确主体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