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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在农村普遍推行村民基层自治,村民自治委员会成为村庄治理的基层自治组织。但由于制度惯性、双轨制和资源性约束等因素的影响,加之基层自治组织的行动力有限,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庄治理,并没有呈现出理想的状态。在中西部大部分农村,由于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和取消农业税,乡村政策执行的权威性资源和财政性资源都得到削弱。因而在村庄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的不仅仅是村庄“两委”,也包括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之间发挥重要连接作用的包村干部,村庄事务很多是由他们合作决策和执行,本文拟将他们合称为村庄治理中的核心行动者。 核心行动者是乡村政治生活中的精英,他们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线,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拓者。新常态下,他们的仍将是乡村政策最终的执行者,无论是长远目标上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短期内的乡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等各类公共产品供给,都需要村庄治理中的核心行动者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他们在建国初期乡村政权巩固和生产力恢复上发挥了必要的作用;改革开放初期,村庄治理中的核心行动者推动包产到户,带动乡村经济发展。村民自治背景下,作为一种预期,他们的角色定位是村民的谋利者、意见综合者与表达者、村庄事务的决策者、以及乡村政策的执行者。但由于为伦理困境、技术困境、资源困境和利益困境所扰,在角色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错位,需要对其角色再塑造进行可能的路径探索。通过扩大村民参与、改革财政制度、明晰乡村关系和促进知识及人员更新,从而对乡村治理核心行动者进行权力规约和角色再造,使村庄治理中的核心行动者及时进行角色复位,发挥其在村庄治理的应然作用,于村治现代化颇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