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平等是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价值体系中首要的构成内容。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市场主体不仅仅是企业法人、经济组织,甚至自然人也作为市场主体出现在世界经济的舞台。要保证经济的良好发展,必须有法律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因此,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破产制度一直在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为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着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越来越被人们接受,一个想要发展的国家没有自然人破产法实在是法律体制的一个缺陷。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理论上很完美的制度不一定都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未必都是事先设计好的。之所以会说一个想要发展的国家没有自然人破产法实在是法律体制的一个缺陷,主要是因为:(1)不能平等的对待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和债权人。(2)各经济主体见债权债务关系能否适当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经济秩序是否能稳定发展,(3)对自然人破产的构建,是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适用破产的前提条件。(4)汶川、玉树地震,使许多自然人在承受丧家之痛的同时还要面对的债务。(5)信贷激增,人们消费观念开始转变,使得人们称为房奴、卡奴。诚实善良的自然人在承担不能的情况下,无法开始新的生活等等。因此承认自然人破产能力并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考察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认为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可以实现市场主体平等化,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弥补民事诉讼程序的不足,以及与国际破产规则接轨的需要。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探讨,并提出构建该制度的建议,在实体方面的破产能力、破产原因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自然人作为最普遍的破产法适用主体而存在。并且将偿还不能视为破产的最终精神。各国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破产能力、破产原因大同小异,因此我们也应吸取经典理念,在现有的局势之下承认自然人破产的能力。在程序方面的管辖、申请、受理上,笔者都提出自己的意见,管辖方面遵循我国的四级制度;申请方面参照特色国家采取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提出申请;受理上以案件的正式受理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较为特色的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破产犯罪制度是本文的重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相关办法,比如免责的效力、免责的例外、失权与复权的具体条件等等。目的在于为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理论准备并为自然人人信用制度得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实现与国际法律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