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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制建设早期,由于征管手段受到当时技术的制约,不能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管。且当时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导致财政收入不足,就要求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管的时候,采取比较激进的措施来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由此产生了一些现在看来不是很合理的反避税措施,比如针企业的对捐赠支出一律视同销售,针对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关于税收争议问题必须纳税前置等。本文在现行税法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之外选取了捐赠的视同销售、增值税发票和纳税前置这三个视角来分析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反避税问题。从税制建设初期税收流失严重、税制建设初期财政收入不足、税制建设初期国家对发票和纳税人的监管手段落后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税制建设初期这些规定出台的背景,并针对这些具有反避税性质规定中存在的税收问题、法律问题以及社会问题这三个方面展开分析,最终得出捐赠视同销售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产生扭曲作用甚至会造成对同一项经济行为重复征税,以及纳税前置不利于税收公平、扣除凭证在少数情况下没有做到实质重于形式的结论。最后提出要调整捐赠视同销售的力度、取消纳税前置、将先进技术更好的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去以及审视税收法规的合理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