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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一种为各国公司立法所确认的特殊的股东救济制度。所谓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公司成立的目的、经营活动中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公序良俗的规定,或者公司在经营上出现了重大的困难导致继续存续可能导致股东重大的损失,以及在股东会、董事会中出现僵局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提起的申请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各类公司的数量也在逐步增加,如何建立完善的公司解散制度对我国法学界而言有着充足的必要性以及重大的挑战性。随着《公司法司法解散(二)》的颁布,对于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范。特别是其中第4条的建立,填补了我国司法解散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确定不明的空白,明确了各方主体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为后续确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基础。其中,第4条规定了其他股东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不但体现了商事主体维持原则,而且便于后续法院调解工作的展开。本文通过对于现阶段我国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第三人规定的分析,对将第三人制度引入司法解散诉讼中的价值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且对于其中的一些缺陷的完善给予了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第三人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概述。此部分通过对于公司僵局以及公司僵局救济途径选择的概述,论述了公司司法解散的重要性、利弊以及解散诉讼中的诉讼主体,更进一步介绍了我国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上的立法进程。第二部分是案例及其分析部分。通过对于4个反映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第三人发展和现状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介绍了第三人在公司司法解散实践中的发展与现状,以此引出了第三人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型不明、权利义务不明等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第三人在公司司法解散中的价值。深入分析了公司司法解散中引入第三人有助于于债权人、其他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法院调解工作的展开,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提高等价值。同时,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有利于体现商事立法中的企业维持原则。第四部分是对于公司司法解散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部分,明确了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诉讼中诉讼地位,并且就其他股东参加公司解散诉讼权利的保障方面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