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在给社会带来高效率的产出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也给劳动者带来了职业伤害。为分化风险,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各国纷纷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纳入到社会保障的范畴。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工伤保险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所针对的虽然是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风险的特殊工作人群,但这些人群受到伤害后波及面较大,而且容易引发劳资纠纷和冲突,所以,正确处理工伤保险争议是保持社会关系稳定和顺利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环节。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经济的、社会的转型期,工业化、社会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劳动事故势不可免。如何处理好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的伤害,如何应用好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如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该伤害构成工伤,只有认定为工伤,才能采取后面一系列步骤,才谈得上享受社会保障。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历经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但是由于政策原因和现实上的考虑,在对工伤构成上立法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这样列举式的规定,一方面使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很明确;另一方面,就是因为其规定的太具体,丧失了法律规定一般性、抽象性的特点,使得在认定工伤时只能照搬照套列举的情形,最现实中的情况不能灵活处理。因此,本文旨在总结出工伤构成的一般性情形,通过借鉴侵权法中的构成理论,将工伤构成要素化、抽象化,在现有的工伤立法对构成工伤的情形具体化的基础上,探寻出一般性的工伤构成的要件,以期能够更广泛、更灵活涵盖工伤构成的情形,解决实践中的工伤认定问题。本文所指的工伤,是指具备了工伤的实体情况,不包含构成工伤的程序要件,例如工伤申请,认定时效,劳动能力鉴定等等,在此特别说明。本文采用归纳演绎和类比推理的逻辑方法,系统的归纳了工伤构成的要件。论文从类比侵权法中构成理论入手,将工伤的构成要件分为基础要件、一般要件、特殊要件和排除事由,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工伤构成体系,并对现行的工伤保险立法中的工伤构成标准提出建议,建议设置一个原则性条款来对工伤构成进行一般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