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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制度是消除因产品缺陷而致消费者危害的一种有效途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与以往的保护公民权利的私法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差别体现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征,政府在此项制度的实施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主动召回的过程中,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在强制召回中则采取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可以说政府是此项制度的“灵魂”,贯穿在整个过程当中,没有政府的监管,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文主要针对缺陷产品召回中的政府职责进行研究,明确政府在缺陷产品中角色定位、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建立我国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关系,明确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各种主体的身份地位,即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一方当事人是经营者,另一方是消费者,关系人是政府。消费者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设计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既包括经营者,也包括政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主体如实地履行义务。第二部分,论述了政府介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政府负有调控宏观经济合理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因此,其有义务对经营者的召回行为进行监管。第三部分,对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发挥的职责加以探究,说明了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中的重要性,可以说没有政府的监管,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第四部分,对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中履行职责现状进行了剖析,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即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狭窄,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政府缺乏对产品召回信息的处理机制等。第五部分,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政府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履行职责的具体建议,即应建立普遍性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构建完善的信息处理机制,并应对政府职能部门合理分工进行完善。只有将政府的职责贯穿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整个过程中,以此为契机,才能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