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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韩国而言,由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初,通过实行政府直接接入市场的政府主导型成长战略,实现了超高速经济增长,而其为政府规制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及社会的规模逐渐变大而产业结构被提升,为了提高韩国经济的国家竞争力,韩国需要根本性规制改革。故而,韩国政府不仅制定了有关规制改革的法令,而且设置了专职机构。如此,虽然韩国政府持续推进强有力的规制改革,但是对此的评价有明确的分歧。另外,中国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之前,通过实行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来发挥了政府替代市场的作用。然而,中国政府不仅在1978年推进了改革开放政策,而且在1993年转换了其经济体制,即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2001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政府经过这些过程持续推进了规制改革,而至今为止,在航空业、铁道业、通信业等各种各样的领域内取得了成果。然而,不仅中国的规制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而且中国尚未设置具有统一性与独立性的规制机构。因此,本研究不仅通过察看关于政府规制的理论背景,而且通过深层次地考察韩国与中国的规制改革来谋求两国规制改革的改善方向,此则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对本研究而言,在引言中,对于研究的目的、内容及方法进行了讨论;在第一部分中,概括性地陈述了政府规制的理论性考察、政府规制与规制改革的概念、规制改革的必要性、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异等内容;在第二部分中,按照不同时期的执政政府,分析了韩国规制改革的推进业绩及成果等推进内容;在第三部分中,对中国的规制改革而言,分析了规制改革的背景及现状、不同时期的规制改革的内容与对此的评价、规制改革的事例;在第四部分中,不仅得出了要义,而且建议了其改善方向。据此,中韩两国规制改革的改善方向如下:第一,由现在的事前规制方式中摆脱出来而转变为将政府干预最小化的事后规制方式的规制改革的典范转移。第二,在多种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可能出现对立情形之时,以示范项目来做出成功的事例,并逐渐扩大施行范围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和调解纠纷过程。第三,如在规制立案初期的规制影响分析的进行和规定失效制度的引进等规制改革体系的强化。第四,以地区经济发展与地方规制改革的政策目标的相互结合为目的,将地方规制改革的推进主体确定为该自治团体或者地方政府。第五,设立独立的规制改革机构,并以此为中心,在政府各个部门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立法部门之间建立广泛的规制改革协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