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丙肝致医疗损害赔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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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医疗损害赔偿是医疗纠纷中常见、多发案件,尤其是输血后感染丙肝的案件最为常见。自1983年8月全国第一起输血感染乙肝、丙肝混合型肝炎案件之后,许多省、市先后出现了一系列输血感染丙肝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我省也不例外。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案件定性、因果关系判断以及法律法规适用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认识,以至于相同的案件却产生不同或者差距甚远的审判结果。本文试图从输血感染丙肝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加以探讨。 在输血法律关系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并不是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形成法律关系。患者与医疗机构才是输血法律关系的主体。 血液属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血液是一种人体体液,并不能认为是产品。因此,这类案件不应当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应该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输血感染丙肝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应当具体分析。在多数情况下,医疗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而输血感染丙肝主要是由于血液本身存在病毒造成的。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自己采血或因医疗机构器械不洁造成患者身体损害,则应当视为医疗事故;如果是由于采供血机构所采血液含有病毒,而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就不应当视为1 医疗事故。D 对于输血感染丙肝的因果关系认定,只要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受血者在输血前已经感染或者输血后一段时间内有其他途径感 染丙肝,即认为受血者感染丙肝系输血所致。作为原告… 受血者无 需对自己的丙肝与输血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举证。D 输血感染丙肝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D 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这些项目应当按D 照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结算或者分期支付。D 因输血感染丙肝往往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对此有关责D 任主体显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抚慰已经遭受身体与精D 神双重打击的受害。人。D 输血感染丙肝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知道输血与患有丙肝之间存在D 因果关系”时起算。I 传统医学认为丙肝的潜伏期为 2 0一18 6天。最新医学研究成果D 表明,因病毒的数量和身体免疫力的不同,个体上差异也不同,有。\D 经过几周后可以发病,有人要经过数年时间才能显现。在司3去实践中,D 潜伏期的长短不应当作为案件审理的实质要件。否则会出现对后、者利【益保护不利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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