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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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端于二十世纪初的美国,至今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并积极践行的热点问题。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勃然兴起,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急需相关法规的指引和规制。软法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助推力,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道路上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由于软法缺少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以软法规制企业社会责任就变得并不确定。如何突破这个困境,让软法的引导和规制效果得以展现,我们可以尝试将软法与司法能动主义结合,“软”、“硬”并行,探索适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路径。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缘起与发展沿革。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经济责任论到道德责任论、法律责任论、超越法律责任论的发展演进。20世纪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开始传入我国,很快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部分企业也开始了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但总体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实践目前在我国均处于起步阶段。第二部分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软法规制的正当性与可行性的分析。“软法”与“硬法”相对而称,具有柔性约束力。以软法规制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克服“硬法”规制和道德约束之不足,有助于推动企业自律,有助于企业降低管理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具有正当性。同时,软法与企业社会责任存在内在的契合性,以软法规制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关于司法能动主义与企业社会责任软法规制关系的探讨。司法能动主义的核心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软法规制企业社会责任过程中,由于缺少国家强制力保障,进而无法确保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行为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将司法能动引入到企业社会责任软法化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我国目前,要达成此目标,还需要在若干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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