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正值价值观念、行为习惯、文化技能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旦涉足犯罪或者受到刑事制裁,很可能意味着一个“生涯犯罪人”的产生。随着刑事法学者对报应刑观念的反思以及对未成年人可塑性信念的坚持,在刑事立法和实践中,传统上有罪必诉的立法和执法已悄然松动,附条件不起诉等新生事物也在人们的争论声中破土而出,回应着社会的法律需求,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的附条件不起诉也在此背景下产生,然而该制度在设计上仍存在着不少缺陷,让人顿生“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慨。 英国未成年人附条件警告制度作为处理未成年犯罪的审前转处措施,尽管正式实施才两年的时间,但该制度是在运行了七年并不断改善的成年人附条件警告制度基础上设立,并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特殊情况,在实践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希望通过对制度的解读,对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除去引言,全文分为三部分,约3.3万字: 第一部分简介英国未成年人附条件警告制度。未成年人附条件警告本质上属于英国检控官对那些承认犯罪并遵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予以审前转处的分流措施,与训诫、最后警告制度一起构成具有层级性的未成年人审前转处体系。该制度与其它分流措施相比,在参与主体、适用对象、附加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就其理论根据而言,未成年人附条件警告涉及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皇家检控官自由裁量权发展的结果,另外,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产生和发展,也为附条件警告制度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第二部分讨论英国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的适用。首先,未成年人附条件警告的适用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前者主要指检控官在作出决定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比如案件的证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未成年人的认罪及个人情况、公共利益、被害人意见等。后者强调未成年人附条件警告一般由警方启动,检控官审查、决定。其次,在具体操作方面,涉及到警察、检控署、未成年犯罪工作小组三机关在决定之前案件的移转、多方参与的平台——恢复性司法程序以及决定之后的具体执行等要求。再次,未成年人附条件警告制度所附条件的类型包括三大类:补偿性条件、矫正性条件、惩罚性条件,三者在适用顺序上存在优先性,具体内容清晰、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就法律效果而言,存在遵守与违反之别,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 第三部分研究英国未成年人附条件警告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该部分为本文的重点。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第271条—273条的规定,我国附条件不起诉主要包括适用条件、程序条件、附加条件、考验期及法律后果等主要内容。对比英国未成年人附条件警告制度,结合我国实际,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如下主要缺陷:程序环节不合理,附加条件的时效性较弱,被害人参与程度低,法律后果不完善等。鉴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一是制度本身的完善,主要包括: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实现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顺利衔接,完善不起诉制度;完善程序设置,由警察启动适用程序,提出适用建议,检察院做出审查决定,以符合现代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完善附加条件的设置,增强附加条件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被害人权利;完善法律后果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时应给予未成年人申辩的机会和救济的途径,若起诉之后被判处刑罚的,应进行相应的折抵,但违反情形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依据。此外,还应赋予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二是配套措施的完善: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明确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强制性,赋予未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权;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其他机关、个人为辅的调查主体体系,为教育、矫正未成年人提供较好的材料,使矫正方案更具有针对性;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罪工作执行部门,实现跨部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