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中国现代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公司僵局的问题也逐渐显现,2005年颁布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次将司法解散正式纳入了法律范畴,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指导案例文件,其中第八号指导案例被作为司法解散之诉的典型案例,但是我国对公司僵局下司法解散的规定依旧存在着诸多疏漏和不足。本文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以及其他相关案例,就公司僵局下的司法解散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这两者并非完全重合,司法解散是公司僵局的其中一种救济措施,公司僵局也只是司法解散的一种启动原因,本文的重点在于论述如何在公司僵局的状态下,适用司法解散。文章涉及了公司僵局的概念、司法解散之诉的适用条件以及公司僵局下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等问题。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章论述了公司僵局的概念和形成原因,以及公司僵局与司法解散之间的关系,理清了定义、成因与关系,有助于对症下药,帮助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第二章分析探讨了我国公司僵局下司法解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原则,通过分析公司自治和司法力量的利与弊,表明适用司法解散必须持以审慎的态度。继而笔者分析了公司僵局下司法解散的三项适用原则,即竭尽其他救济原则、主体维持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第三章论述了公司僵局下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是全文的重点。因对条文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截然不同的裁判,所以,本文结合案例、公司僵局的内在原因依据国内外学者理论,探讨了适用司法解散的主体条件、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并提出了自己观点。第四章涉及到公司僵局下司法解散的完善及其替代性救济措施。由于司法解散具有一定的破坏性,所以要完善司法解散的适用规定,本文结合第二章中所论述的适用条件,提出了自己对完善司法解散的立法建议。其次,基于审慎适用原则,应该注重替代性救济措施的适用。本文分析了通过公司章程的预设机制来避免和化解公司僵局,还结合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讨论并选取了适合我国实情的调解、仲裁、第三方介入等替代性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