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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是一种新兴通信手段,经过十年左右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新事物带来新问题,时代的进步要求人们及时对这些新的问题做出回应。作为“第五媒体”的短信引发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从法学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意义重大。
短信这样一种现代通讯手段使长期困扰传媒行业的“互动性”难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由于应用不当,不少短信有奖互动节目正在演变成聚敛财富的工具。在许多短信有奖互动节目中,主办方以谎称有奖、夸大中奖概率、内定中奖人等方式诈骗观众的财产,有些已经直接触犯了刑法。
短信互动节目的信息费用一般要远高于普通通讯费用,这使得其在性质上类似于发行彩票。彩票在本质上是一种博彩行为,其只有在法律认可,政府主办并以公益为目的的情况下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包括短信有奖互动在内的各种变相发行的彩票则完全缺乏这种合法性,应依法取缔。取缔的具体措施包括强化执法力度、尽快完善彩票法律法规、限制短信互动资费等。
垃圾短信泛滥已经成为困扰中国几亿手机用户的一个难题。垃圾短信具有无价值性和非自愿接收性两个基本特征,同时还具有成本低廉、强制阅读、混同于有用信息、隐蔽性好、数量庞大等一系列特点。垃圾短信传播非法信息、浪费手机用户的时间和精力、打乱人们的正常生活节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从法学角度看,制造并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侵害了手机用户的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
垃圾短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违法短信,另一类是广告短信。对于违法短信,可以依据《电信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专章分析了广告短信。对于这样一种新出现的广告形式,法律暂无明文规定。短信广告具有制作简单、强制阅读、准确投放等一系列特点和优势,这使得它发展迅猛。然而,短信广告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它使极少数人获利、大多数人受损。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短信广告同时也是不经济的,禁止短信广告并不会影响商品交易与生产,反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短信广告不具备存在的合理性。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受短信广告影响的手机用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往往得不偿失。鉴于现有法律无法为手机用户提供足够的保护,所以国家应通过新的立法明文禁止短信广告的存在,对通过短信形式发送广告的行为进行打击。
2008年“3.15”晚会上,垃圾短信幕后黑幕被公开曝光,相信这会成为一场轰轰烈烈的反垃圾短信运动的开始。切实治理垃圾短信,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具体措施则包括收缴短信群发器、规范“企信通”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