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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从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这一举措是我国政府顺应经济社会状况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的相应变革。然而,仅仅从扣除额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以达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各个阶层收入悬殊是远远不够的。我国本着“宽税基,低税率,减级距”的原则,在不改变课税模式的基础上尽量多的将各类收入纳入累进课税的税基,改变过于复杂的税率结构,繁琐的层级,使得税法对纳税人收入的调节变得有重点,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保证公平的实现。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先在国内外学者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