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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使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成为近期大众关注的焦点,其中不经定罪的没收赃款程序也成为法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但我们看到,这种探讨尚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对不经定罪的没收赃款程序的具体构建论述得还不够充分,也缺乏相应的专著。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要完成对犯罪违法所得的没收,普遍采取的是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并对其定罪后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做法,但对于大量携款出逃的贪腐犯罪案件而言,由于犯罪人员利用出逃目的地国的法律制度规避回国受审的事实存在,这种做法无法保证对犯罪违法所得最大限度地追回与没收。本文将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的现状,通过介绍国际上通行的民事没收制度对不经定罪的没收赃款程序的构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不经定罪的没收赃款程序概述。本部分介绍了国际和国内对“没收”这一概念的定义、不经定罪的没收赃款程序的法律特征,并对没收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回顾。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没收系指,根据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的命令对财产实行永久剥夺;国内的没收则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进行的没收。该程序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诉讼方式的不同、证明标准的降低、独立于刑事定罪、不以请求国请求为前提以及没收的范围更广五个方面。本部分最后一节介绍了没收制度从对物诉讼发展至民事没收的历程,并主要介绍了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因为这是目前普遍通行的做法并且对于我国构建不经定罪的没收赃款程序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就没收腐败犯罪资产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探讨。本部分介绍了两个方面的理论依据,即:托管理论和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托管理论的核心在于,腐败官员拿走的贿赂是基于其与国家的托管关系而暂时保管的国家财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根源于大陆法系根据保护利益的不同对诉讼的分类,它是指检察机关对违反法律并侵犯国家利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第三部分对国外的不经定罪的没收赃款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一节介绍的是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它由追缴毒品犯罪收益发展而来,除了证明标准采用的是优势证据以外,同样具有独立于刑事定罪、适用于被追诉人员潜逃等情形、不以请求国的请求为前提这些不经定罪的没收赃款程序的特征,是最值得我国借鉴的一种没收制度。第二节介绍的是英国的资产追索局,作为追缴犯罪所得的专门机构,资产追索局的职能就在于对经有关机构移送的数额达到1万英镑且符合盖然性占优的证据标准的案件当事人提起民事追索诉讼。第三节介绍的是新加坡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其成果显著的原因就在于成立了直接对总理负责的独立运作机构——贪污调查局,以达到更权威、更高效打击贪腐犯罪的成效。第四部分深入讨论了不经定罪的没收赃款程序的构建探索,这是本论文的主要部分。第一节分析了目前国内追缴犯罪所得收效不明显的几点原因,即诉讼制度的限制、国际司法合作领域窄以及相应配套制度的缺失。第二节则是论证了构建不经定罪的没收赃款程序的必要性,从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保护国家和受害人财产权益、结束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及预防和震慑犯罪企图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节就不经定罪的没收赃款程序的具体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分别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具体操作程序以及被追诉人员权益的保护四个角度进行了详述。适用条件包括了特殊的案件类型、被追诉人员身份明确、潜逃目的地国明确以及经催告仍不回国四个方面。适用范围则从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出现的被追诉人员出逃等情形提出了建议。具体操作主要是经过公告、提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查明事实后返还给请求国四个程序得以实现。为了防止没收赃款程序不变为“抄家”程序,保护被追诉人员的合法权利,建议赋予其知悉权、聘请律师权、异议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的权利。最后一个小节对相应配套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几点建议,提议建立事前的转移资产监测制度、类似于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以及逐步引进缺席审判制度,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最后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已有的规定在做出总结的同时,就《草案》的不足提出对审查申请和公告的期限做出具体规定以及构建跨国追回犯罪违法所得程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