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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6日,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组建花旗集团,直接促使了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标志着全球金融业再次进入综合经营的时代。从全球的实践来看,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全能银行,以德国为代表;一是金融控股公司,以美国为代表。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资本控股、信誉外溢”的特点。在我国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实行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但是,金融控股在带来巨大经营优势的同时,也带来诸如内部交易、双重或多重财务杠杆、透明度缺乏、利益冲突、监管者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等新的问题和风险。特别地,我国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而金融控股的发展较为混乱,产业资本建立起了形形色色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德隆事件”暴露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抓紧研究如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本文正文分为四章。其中前两章是论文的基础,后两章是论文的重点。
第一章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概述。首先从金融业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的更替考察金融控股公司的历史起源,进而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金融控股公司。然后,在对金融集团、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比较分析总结出金融控股公司必备的几个特征,进而导出本文的界定。其次,阐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理论依据。首先回顾了从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到信息经济学框架的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随后,从为保持偿付能力、防范系统性崩溃、防范限制竞争性措施、提高社会再分配标准、为政治目的服务五个方面概括金融机构监管的理论依据,同时这也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一般依据。进一步地,金融控股公司架构带来如内部交易、双重或多重财务杠杆、缺乏透明度、利益冲突等新的问题,则成为将金融监管扩展至金融控股公司的依据。
第二章概述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实践。首先从资本充足、岗位任用、信息共享、协调人等文件出发简要评价金融集团监管的通用文件——联合论坛发布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其次建立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一般框架。在这个框架中,首先在比较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两种模式——分散监管和集中监管——的基础上得出两种模式并无优劣的结论。其后探讨国际金融控股监管的主要内容:市场准入、资本充足性、内部交易、风险集中、市场退出。最后强调监管者的合作与协调以及对监管者的再监管。
第三章探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对策。首先概述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状况,特别强调了产业资本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状况。其后从法律空白、分业监管体制、风险难以控制三个方面概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指出了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必要性。最后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的简要设计。首先强调监管理念的重要性,阐述了功能监管和集中监管的两大金融监管演进的趋势,同时指明了我国金融监管演进的可能路径。随后重点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设计、内部交易的监管、资本充足性的监管以及其他需要关注的监管问题。按照我国金融监管的演进路径,提出现阶段我国适宜采用由人民银行实施伞形监管的模式;对于内部交易的监管则从设立“防火墙”、规范信息披露、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等方面予以阐述。
第四部分是针对德隆案例的分析。这个案例分析是基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视角来展开的。首先建立对德隆金融体系架构的概览,从中发掘出该架构中的核心——实质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友联管理及其操作手法。此外揭示了德隆危机爆发的过程,并引出基于监管视角的审视——无法可依、内部交易与风险传递、监管缺失、道德风险、缺乏危机安排,印证了我国加强金融控股监管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最后反思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认为应审慎的推进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特别要对产业资本建立的混合集团采取一定监管措施。
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
(1)金融控股公司不一定必须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
只要具有控股公司结构,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即是金融控股公司。
(2)从实践或理论上看,分散监管和集中监管两种模式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监管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各国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以及金融监管的现状等因素。
(3)现阶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适宜采用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牵头监管者则由人民银行来充当。而当我国综合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监管模式则应演进为集中监管模式,即整合既有的三大监管部门于单一的监管机构之内实施统一监管。
(4)通过对德隆案例的分析,认为德隆建立了实质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友联管理。德隆事件则暴露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监管的诸多问题,如内部交易问题、监管缺失、法律空白、道德风险,印证了我国加强金融控股监管的迫切性与艰巨性。
(5)对于我国实业资本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认为应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视野,并要求其把金融业务整合于金融控股公司结构之下以将其与实业隔离。
本文的最主要贡献在于采用案例分析法,较为全面地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角度审视德隆,揭示出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难题,得出将实业资本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金融监管的结论。
然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且金融控股公司也在不断发展、演进,导致本文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
(1)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涉及到众多的法律调整。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由于法律知识的浅薄笔者未能深入研究。
(2)由于模型建立的困难以及实证数据的缺乏,在比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优劣未能加以计量分析。
(3)德隆主案尚在审理之中,德隆案例分析仍有待深入研究。关于“德隆系”金融机构的数据难以获得,而且目前公开的数据也不太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