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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它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保证了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信用证制度固有的缺陷,加之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信用证欺诈案件频频发生,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因此对信用证欺诈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分析信用证欺诈的诱因入手,对信用证欺诈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概念、类型和根本诱因。本文从比较各国法律对欺诈的规定入手,分析了信用证欺诈的含义。信用证欺诈的种类很多,本文以欺诈行为主体为标准对信用证欺诈进行了分类。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通过对独立抽象原则的分析,阐明了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根本诱因在于独立抽象原则为信用证欺诈留下了空间,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第二部分论述信用证欺诈的法律防范与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要从根本上抑制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必须对信用证机制的缺陷进行弥补,平衡信用证当事人的利益,对欺诈的受害者进行救济,信用证欺诈原则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欺诈例外原则由美国首先确立,并逐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接受和认可。本文认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有其坚实的理论依据,包括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践中各国已经理解并接受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普遍采用该原则保护本国商人与银行利益。 第三部分论述欺诈例外原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包括欺诈例外原则下欺诈的认定和欺诈例外原则法律效果实现的途径。文章以英美法院的作法为例,从欺诈的主体、范围和欺诈的程度几个方面论述了欺诈例外原则下欺诈的认定。欺诈例外原则法律效果实现的手段包括银行拒付和法院禁令。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上的困难,实践中开证行援用欺诈例外原则的事例确并不多见。法院禁令则成为该原则法律效果得以实现的最重要途径。 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反信用证欺诈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首先,对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的刑事、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其次,从司法实践出发,分析我国反信用证欺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