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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的重大历史问题,反贫困作为国家发展目标的重要地位也从未改变。为了更好解决贫困问题,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政府不断的制定各种扶贫制度和政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我国已基本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总体实现了小康目标。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明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已然转化的重大政治判断之后,贫困地区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就成为不平衡发展的最重要表现。满足他们的“美好生活需要”是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内容,而可持续的获得感与幸福感则需要扶贫政策发展的协调与融合。精准扶贫政策是近几年推行的扶贫开发政策,施行以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一种制度,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为社会保障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两项制度都是为社会弱势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限度的帮扶措施,两者有相同的目标和相同的制度原理。然而,精准扶贫政策侧重帮扶功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则侧重救济的功能,因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交叉和冲突的情形,造成资源的浪费,大大降低了贫困治理的效果。如何做好精准扶贫政策与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衔接实施工作,是我国现阶段扶贫工作中亟需解决的一大难题。文章首先对精准扶贫政策与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指出了两者各自的特征,又从理论角度阐述了两者的区别与共性,明确两者在贫困治理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其次通过对相关文献和资料的分析,对目前两者实施的困境作出了具体分析,总结目前两者实施取得的成绩,找出实施过程中还共同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指出两者在衔接过程中需要“扶”、“济”结合,从精准扶贫政策出发落脚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完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以保障贫困治理的稳定性、可持续发展性和公平性,提出有助于两者有效衔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