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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当代科技社会日新月异发展的需要,应对刑事案件日益专业化、复杂化、多样化的社会现实,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雏形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得以确立。此乃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创新,从此独具中国特色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二元专家意见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新发展,该制度的建立是对司法证明活动日益专业化、科技化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的有力回应。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从理论意义上来说: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人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亦有利于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同时,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促进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乃至整个证据制度的现代化、全球化发展。从现实意义上来说:有利于确保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有利于弥补法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缺陷;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然而,《刑事诉讼法》只在一个条文中简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的聘请主体、参诉功能,而对专家辅助人的选任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参诉的审前程序、参诉的庭审程序、保障措施等等问题都未作明确细致的规定。立法的简单性、模糊性给实践中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带来诸多不便,阻碍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适用和发展,因而新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仍有很多亟待改进、完善的地方。笔者有感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尴尬现状,为使更多学者研究该制度以使该制度更加成熟、完善,遂草拟此文以求抛砖引玉。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及思路,创新之处及不足。第二章专家辅助人制度概述,主要探讨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诉讼功能、诉讼性质、诉讼地位等基础性问题。以此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初步了解和宏观把握。第三章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主要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现状及该项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研究,意在高度肯定该制度的同时,指出该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以及其与实践相脱节的地方,引起我国学者及立法者的重视。第四章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主要针对当前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其在实践中凸显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完善建议,以期专家辅助人制度能更好地与其他制度相衔接、相配合,从而推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笔者认为,一应规范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设置,二应完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程序设置,三应构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配套保障制度。希望以此弥补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价值,从而推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乃至证据制度更好地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