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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遵循刑事诉讼程序法治理念,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照“依法反腐、法治反腐”的原则,从充分发挥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的价值方面进行研究,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初查程序。首先,应当在法治框架下重新构建国家反腐败职能体系,正确处理纪检委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办中的法律关系,依法保障和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独立性问题。具体构想是,使纪检委回归党纪监督的主体地位,不再主导或参与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依法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依法建立纪检委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立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依法建立检察机关对纪委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和纪委对移送检察机关案件线索查处的相互监督机制。其次,完善职务犯罪初查程序法律制度规范,依法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自有的侦查模式,并且在该模式中给予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以正当路径。具体构想是,改造立案程序,将现行初查程序的启动标准作为立案的标准,即主观上认为“有合理依据,存在犯罪事实”的,即可依程序立案并启动初查;初查阶段可以依法使用任意侦查措施,禁止使用强制侦查措施;经初查确认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进入正式侦查阶段,正式侦查阶段可以依法使用任何侦查措施;从而建立“立案—初步侦查—正式侦查”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并且在此模式中强化初查程序。上述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既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当中立法确立,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法律而确立。在上述侦查模式当中,应当同时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强制侦查措施司法审查制度,完善初查程序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等,依法赋予被初查对象程序主体地位,保障被初查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并建立正当程序规则规范初查程序的启动、运行、终结,建立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初查权的运行,依法建立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保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