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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至十五世纪是越南政治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在此之前越南受中国直接管辖长达一千余年,十世纪中期越南脱离中国的郡县统治,开启了政治上自主发展的新时代,其独立建国后的封建王朝一直面临着如何由一个长期受中国支配的地方政体向完备的国家政体转型的历史任务。越南在国家政治体制建设上选择了模仿中国,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其借鉴中国官制逐步创立有越南特色的官制体系,十至十五世纪的越南官制经历了由十至十一世纪吴、丁、前黎三朝简单攀附中华官制,到十一至十四世纪李、陈朝本土化的调整、创造,伴随着儒家文化阶层的势力的稳步崛起,至十五世纪后黎朝时期最终确立了与中国明代类似、较为完善的中央集权制官僚政体。其官制从以重视血缘、相对凝固化、具有浓厚贵族统治色彩的爵本位体制逐渐转化为以功绩制、流动官僚制、具有近世特色的官本位体制。吴、丁、黎三朝处于政治体制转型的初创期,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对国内政治势力的整合还很不彻底,不同地域集团以世家大族的身份拥有众多依附民性质的部曲和私人武装,皇权所能直接控制的地域较小,地方的自治色彩明显。三朝的统治模式是贵族式的而非君主集权式的,故而在官制设置上较为简易,仅仅在官职名称上攀附了一些中国名称,没有建立起来一个完整的体系,是越南官制史上的草创期。李朝逐渐构建等级化、序列化官制,把地方众多半独立的地方贵族授予一些列级差化的爵位和官职称号,纳入到国家统一认可的级差化官员队伍中,并逐步健全中央机构的职官体系。李朝政治体制在本质上亦是贵族性的,李朝的职官系统集中在中央层面,但在地方上则较为简单。爵位在李朝官制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标示官员实际身份和政治权力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等级的区分中,主要看的是爵位,而非以职官轻重为衡量,带有明显的“爵本位”色彩,爵位等级制是李朝政治体从贵族联盟走向国家形态的一条捷径。陈朝继承了李朝政治体制,亦非中国式的中央集权官僚制国家,宗室贵族享有垄断性的政治特权。陈朝官制体系较李朝已经有相当大的发展,尤其是到了十四世纪,模仿中国唐、宋官制的爵、职、品、阶四个系统已经大致建立,官员分等、分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呈现出“官本位”的趋势。以儒家官僚阶层为代表的职官集团拥有越来越多的政治话语权,但以宗室贵族为主的爵本位官制体系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无法应对陈朝后期越来越严峻的社会危机,亦最终导致了陈朝的覆灭,被更具改革精神的胡季犛所创立的胡朝所取代。胡朝进行了一系列的官制体系改革,旨在强化中央权力以应对内忧外患的局面,建立以行政事务为中心的“官本位”倾向的官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陈朝中后期儒家文化官僚长期以来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以儒教礼制整合社会等级秩序的政治诉求。十五世纪初期明朝倾覆胡朝,直接统治安南长达二十年之久,带来了一个更为猛烈的变革时代,官本位体制在其间被更为彻底的推行,给越南李、陈朝长期以来遗存的贵族制以更为致命的一击,此后再也无法占据政治舞台的主导地位,越南历史不自觉的被强行引入一个崭新的时代。黎利领导越南本土民众推翻明朝统治,建立后黎朝。依靠武力建国的后黎朝建立了与明代类似的中央集权独裁体制,黎初的黎太祖、太宗、仁宗时期的职官制度流动性十分明显,而且职有专责,文武有别,中央对地方行政事务的主导性大大增强。强势专制的皇权下,中央集权的官僚制统治模式得到贯彻执行。至十五世纪中期黎圣宗时期,在国家政治体制上积极向中国明朝学习,君主专制发展到了高峰,封建中央集权制度达到了完备程度,科举官僚在行政事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黎圣宗所创立的“洪德官制”与明代官制有很大的契合性,最终确立了文官主导、以官本位为鲜明特点中央集权官僚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