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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技术得到迅猛的发展和普及,作品从此得以快速、轻易地被大量复制、传播,著作权人控制作品的能力大大降低,权利极易被侵犯。与此同时,由于著作权法制的滞后性,使得权利人难以在已有法制内寻求权利保护,转而采取权利自救措施——技术措施。有效技术措施的采用大大增强了权利人控制作品的能力,可以有效保障其著作权,利益天平开始重向权利人倾斜。技术的问题还是要靠技术本身来解决,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的技术与技术措施相伴而生,著作权人控制自身权利的能力再次受到威胁,为此,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被纳入法律规则的范畴,希望藉此禁止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有效保障技术措施,实现保障著作权人著作权的目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重要条约都将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纳入了著作权规则中,几乎所有的著作权法相关规则都将规避、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以及为他人规避、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装置、部件或服务的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并且对其施以民事、刑事责任。但绝大多数国家有关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就止步于此,而对于著作权人滥用这种技术措施,妨碍社会公众合理获取和使用作品的行为却普遍的缺乏规制。直至本世纪初,在著作权制度内才开始出现规制技术措施滥用的有关规则,其中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和欧盟《版权指令》是突出代表,但这种预防技术措施滥用的规则以及技术措施滥用的救济规则和责任制度都还远未完善。我国立法也是在《著作权法》中对技术措施施以保护,然而在技术措施滥用相关规定上几乎为空白,离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的规定还有较大差距,更是与我国具体国情相背离,法制的完善迫在眉睫。对技术措施及其滥用行为的处置,司法中也已经开始进行了初步的有益探索。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究如何完善我国技术措施保护规则,重新恢复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了实现该目的,本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技术措施及其著作权保护概述;二、技术措施滥用的主要表现以及对著作权法的冲击;三、世界主要的技术措施保护相关规则极其评价;四、我国应对技术措施滥用行为的法律对策。经过上述分析,本研究初步提出了应对技术措施滥用的法律对策,即:首先通过细化现有规定,突出著作权人的义务来预防技术措施的滥用;其次,建立技术措施滥用行为的法律救济机制和责任规则,将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落到实处;最后,基于《著作权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之要求,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之外建立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护及滥用相关规则。另外,在法制得以完善之前,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能动作用,以便更好、更快地与数字传媒的发展状况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