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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保护已成为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首要任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中最合适、最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其是实现公民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重要途径。但我国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并不理想,我们亟需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使这把保护环境的利剑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要是要拓展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以便更好的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做到真正的为公谋益,促进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目前的法律对原告主体过于限制严重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本文在系统界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各主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并且通过借鉴美国、英国、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认为我们应将检察院、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公民个人纳入到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探讨建立与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对策。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阐述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及文章的结构。正文部分包括四部分,第一章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阐述,主要从原告资格的概念界定、原格资格产生的理论基础、原告主体的类型等进行阐述;第二章是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现状进行介绍,包括目前我国法律上对各原告主体资格的确认情况及各原告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结合案例进行介绍,并指出各原告主体目前在所面临的困境;第三章是对英美印度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关规定的介绍与借鉴;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主要从完善的必要性,完善的措施及完善原告主体的运行机制及运行环境方面进行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