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世界范围来看,区际法律冲突现象由来已久,并且没有一个固定的解决模式。自从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目前已形成“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从而使中国成为一个复杂的多法域国家。近年来,中国区际民商事交往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区际法律纠纷也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其中,内地涉及港澳台地区的遗嘱继承纠纷也不断出现。遗嘱继承作为重要的民商事事项之一,在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的立法中均有完备的法律规定。如何处理涉及港澳台地区的遗嘱继承纠纷,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遗嘱继承的核心内容就是遗嘱及其效力问题。一个有效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指遗嘱人的立嘱能力、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形式要件主要指遗嘱方式,包括书面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由于遗嘱继承的有效要件诸多,通过考察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发现中国各法域有关遗嘱继承的实体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其中最主要的冲突在于遗嘱的方式和遗嘱的内容。为了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目前中国四法域都有自己的国际私法立法或不成文法,其中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有关处理遗嘱继承关系的冲突规范。大陆地区有关的冲突规范主要集中在《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之中。但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解决遗嘱继承的冲突规范。香港法中关于遗嘱继承主要体现在《遗嘱条例》中。澳门属大陆法系,主张区别对待国际冲突和区际冲突。但到目前为止,澳门尚无调整区际遗嘱继承冲突的法律。《澳门民法典》中有关调整国际冲突地规则应可类推适用于区际冲突的解决。台湾是目前调整区际冲突的立法最丰富的地区。台湾当局于1992年7月31日公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并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现行的是2009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条例》。通过比较各地区的遗嘱继承的冲突规范,寻找其共同点,为统一我国区际遗嘱继承的冲突规范提供借鉴。区际遗嘱继承法律冲突属于区际民事法律冲突,或者以冲突法途径解决,或者以统一实体法途径解决。关于统一实体法途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看来仍然只是可以作为一种理想来看待,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在冲突法途径中,可以继续采用各自现有的冲突规范解决方法、或者达成区域安排的方式或者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从现实来看,无论是继续采用各自现有的冲突规范还是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最可行的方法是借鉴海牙国际公约(主要是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和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而若以达成区域安排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则应以该安排的实际可执行性为目的,充分保护各地区及公民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