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PM2.5、雾霾问题日益严重,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的问题。自从20世纪70年代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之后,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以市场为导向的有效的环境管理,越来越得到政府和企业的认可。随之排污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也成为研究的热点,学者们经过多年的探索,至今未有统一的标准。在会计要素的确认问题上,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把排污权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确认为何种资产却存在争议。在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将排污权定义为一项无形资产;在日本,会计准则基准委员会认为,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准,将企业持有的供自己使用的排污权定义为无形资产,以交易为目的的排污权则应当视为金融工具;在我国,学者们也是争论不己,大部分学者认为应该确认排污权为无形资产,少部分学者认为应该确认为存货,随着碳交易的日渐成熟,不少学者也认为排污权可以视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排污权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也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是以历史成本计量还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基于以上的观点,本文主要在规范性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对与之相关会计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排污权分别从经济学角度和会计理论的角度分析,排污权是一种无实物形态的权利,具有市场化的特征,能够通过过去的排污权交易为排污企业的未来带来收益,企业在取得时支付了对价。将排污权的特征与存货的特征和无形资产的特征做比较归纳,最后将排污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然后对不同市场上的排污权进行分析,核心在于市场的活跃程度。笔者认为,在公开的活跃的市场上,应当对排污权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相反,在非活跃的市场上,则应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最后总结,我们对排污权交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得整个环境减少排放。作为排污总量的设定者——政府部门,笔者建议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有关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准则;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设立风险基金,帮助企业规避购买环保设备产生的风险,促进全社会自发的降低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