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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经济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而经济制度的不完善助长了经济犯罪。法律作为威慑力强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强有力手段,需要完善刑罚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配置,提升法律质量。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刑法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狭义经济犯罪的概念。当前经济犯罪呈现复杂化,危害大,犯罪主体专业化、智能化发展,经济犯罪成为制约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在我国以经济建设的大背景下为经济建设提高和谐的经济发展秩序成为经济犯罪刑罚的价值追求。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刑罚,成为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任务。随着人道主义和人权主义的发展,刑罚轻刑化成为刑罚的发展趋势。当前我国刑罚体系仍然奉行严刑思想,结果刑罚的威慑力并未降低犯罪率。因此,重刑思想打击犯罪不可靠,需要建立合理、效益的刑罚。刑罚是手段而非目的,因此刑罚设置应当以罪刑相适用、适当性、经济效益、刑罚个别化为基本原则。刑罚配置包括静态的立法方面,即法定刑设定应当符合社会危害性标准,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设定不同层级的刑罚。刑罚配置包括动态的司法方面,即法官以法定刑为基础,根据犯罪人的量刑情节,人身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确定裁判刑。我国当前的经济刑法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多采用简明罪状方式,违背了刑法明确性要求,不利于公众理解,知悉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不利于法律传播。不利于法律的适用,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条件。因此,经济刑法立法应当以刑法为基础,辅以单行法规,这符合刑法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的多变性要求,当然单行法律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明确。当前,经济犯罪的刑罚体系重视监禁刑的适用,而忽视非监禁刑,如罚金刑、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立法者企图利用严刑遏制日趋严重的经济犯罪,但是事与愿违。针对居高不下的经济犯罪,刑罚应当更多的采用经济手段。因为经济犯罪的趋利性,经济犯罪人更加重视物质性,刑罚若真正发挥预防和惩罚作用,必须提高罚金刑、财产刑、资格刑的适用比率,从物质方面和入行资格遏制其再犯的可能性。另外,针对我国监狱资源的紧缺,监狱犯罪改造效果不佳的状况,财产刑罚执行成本低,缓解司法资源的紧缺,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当然针对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我国应加快建立全国性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实行财产公开化,相信财产刑执行难会逐步改善。在动态的司法层面,刑罚配置应当根据法定刑,结合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官形成自由心证,确定判决刑。为保障量刑的合理合法,司法程序应当合法透明,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官作为裁判者,其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监督,包括内部专业的和外部的社会、媒体舆论监督,对公权力有效约束,才能保证公权力的公正合法,防止腐败。建立统一的量刑方法和程序,打破传统的公权力司法模式,提高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参与度。量刑情节应当尽可能量化,将常用的量刑情节以立法的形式常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