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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因此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是两个经常被混淆的概念,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信息主体可以通过寻求现有的隐私侵权法律制度获得帮助。但隐私权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权利,不足以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厘清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区别才能认识到单独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陚予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权利的重要性。此外,分析个人信息具备的不同价值才能理解为什么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同等保护的法益。个人信息具备多种价值,其中,人格尊严、公共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是个人信息三种最主要的价值。正因为个人信息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诉求,个人信息保护法才应力图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利益平衡,世界上很多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提供了很多具体的规则,比如如何在保护信息主体人格尊严的同时保护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对行政机关和企业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利加以区别等。了解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利益平衡的具体规则对我国未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依据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利益平衡的具体规则提出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遵循的利益平衡原则,即以保护人格尊严为核心,兼顾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以保护人格尊严为核心是指不管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公开个人信息还是为了公共管理、商业营销或者其他目的利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坚持以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为第一要义。如果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侵犯了个人的人格尊严,那么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相似地,如果行政机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个人信息,行政机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也应首先为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提供充分的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从两个方面来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一是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利;二是限制信息管理者或者信息处理者收集与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权能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是闽为个人信息权包括三个子权利,即知情权、个人信息0决权与个人倍B控制权。知情权是指信息主体苻权知道与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有关的情况,包括信息收集者的身份,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与个人信息将被如何使用等。个人信息自决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供个人信息与是否允许利用个人信息,以及是否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控制权是指信息主体有要求修改错误信息的权利。限制信息管理者或者信息处理者收集与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阶段,即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利用与个人信息传输。兼顾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是指虽然个人信息保#法以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为核心,但在不损害信息主体人格尊严的前提下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应保护信息管理者或者信息处理者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保护人格尊严为核心,兼顾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为利益平衡的原则是因为人格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与人格权相抵触,此外,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公共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拒绝为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提供法律保护不利于公共管理和商业发展。本文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讲的是个人信息权的内涵与个人信息的价值,厘清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联系和区别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隐私侵权法律制度不足以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分析个人信息具备的不同价值也有助于我们认识为什么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同等保护的法益。第二部分是介绍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利益平衡的具体规则。基于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与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与行政机关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以及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与企业利用个人信息的权利是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冲突的三组利益,本章的内容主要是介绍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平衡这三组利益的具体规则。第三部分是根据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利益平衡的具体规则提出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遵循的利益平衡原则,并分析该原则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是以该利益平衡的原则为基础提出该原则的实现路径,包括以~“消极同意”为~“同意”的主要方式,加强对个人敏感信息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允许特定情况下不经信息主体同意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以及信息的去个人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