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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侦讯程序中人权保障的问题,第一章是侦讯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内涵和必要性,阐述了人权的概念和人权的内容。侦讯程序中人权与普遍人权相比,这个阶段的人权在主体、对象、内容上都表现不同。现代法治国家人权越来越被关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权保障在侦讯中的必要性因其特殊性而具有不同的意义。第二章侦讯程序中的人格权保障,人格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包括生命健康、尊严、隐私和自由。在侦讯程序中尊严和隐私很少被人关注,笔者认为这两者其实是讯问合法的重要内容,如果这两者遭到破坏,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无从谈起。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种任意侦查措施,并不是强制性措施。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时,虽然其人身自由会受到约束,并不能阻止其自由离场;犯罪嫌疑人意志自由就是保障供述自愿性原则。我国侦讯程序的人格权保障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存在不足,笔者在刑讯逼供、讯问方法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三章是侦讯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是一个最关键最重要的诉讼权利,其他一切的权利都围绕着辩护权展开,控辩平等、程序正当、诉讼主体地位等理论都强调了辩护权,辩护权是保护和落实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在侦查阶段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辩护权,这样使辩护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所以要确立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但是侦讯程序中的辩护权与起诉、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并不相同,因为侦查阶段的封闭性和秘密性决定了辩护权要受到很大的限制,为了有效行使辩护权,应当从立法上规定权利告知、沉默权、律师在场权、控告与申诉这些权利。第四章是介绍了人权保障的配套措施,其中非法证据排除是救济手段,在侦讯程序中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主要目的是实现正当程序中要求,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程序公正。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有利于固定讯问记录。侦查与羁押分管制度是一项舶来品,引进的意义在于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