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拐卖妇女、儿童罪不仅是学界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关注的热门,也是国家公权力重点整治、打击的犯罪对象之一。但是,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研究重点往往是立法将妇女、儿童确立为此罪对象的局限性,或者分析此罪的分歧点,如:对此罪既遂标准的探析。因此而得出的研究结论往往是恢复我国1979年《刑法》的拐卖人口罪,以及论证各种争议观点的不合理处或者可行处,并没有结合近些年来此罪新的发展趋势和法治环境,所以对此罪的立法体系的完善产生的作用往往是有局限性的。在现代社会发达的网络环境下,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径产生的社会影响远超过以往,人们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径的关注度和痛责感也远胜从前,再加上社会时代的发展、打击力度的增加,这一类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在作案手段、作案方式还是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力上都与之前大有不同。把眼光仅仅局限于犯罪对象的局限性问题上对此罪进行研究已经是较为片面的了,而仅探讨争议问题也难以得出与司法实践相契合的立法完善建议。因此对于此罪的研究应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案件、实例所总结下的新情况、新特点、总体发展趋势等,来进行有针对性的立法完善的研究与探讨。最高司法机关曾发文指出,此罪在犯罪手法、犯罪形式上都有了新的特点,如备受网民关注的出卖亲生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利用网络进行贩卖婴儿的活动也越来越猖獗,相比之下,对被害人进行拐骗的形式则显著减少。因此,对于此罪的立法完善研究理应体现并结合这些新情况,在具体内容上不应再局限于犯罪对象是妇女、儿童,应认识到新发展趋势下"卖"的本质的突出,"拐"的属性的淡化,在立法上应以更符合司法和社会实践、以及国际规定的规范性的罪名表述为基础,展开对此罪的立法缺陷分析、完善建议,从而弥补立法有一定滞后性的不足,实现此罪立法体系的真正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法完善的内容,首先应从应当性的角度对此罪理论和实践上"应是什么"形成总体上的依据和指导,如应体现此罪的犯罪本质、符合此罪的发展趋势、与国际规定接轨等;其次,再应在这个整体框架下具体分析我国现行的关于此罪的立法缺陷,如"拐"的属性的过分强调、犯罪对象的局限性以及现有刑罚结构的不足等;最后,应紧扣当前形势下我国现有立法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提出将体现此罪犯罪本质、符合立法原意、契合此罪发展趋势且与国际接轨的"贩卖人口罪"确立为该罪的罪名,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以及刑法修正案(六)、(八)及反家庭暴力法的新内容,将强迫劳动、组织乞讨等新完善的内容添加到此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中,并适度增加对收买人的处罚刑种及处罚幅度等。从而不仅在社会舆论环境上回应备受关注和谴责的、越来越多的出卖亲生子女案件及网络贩婴案件等,还能实现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环境下的立法体系的完善,实现刑法真正的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促进新时代下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