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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是否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面对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了依赖于从业者自身的素质,还需要我们通过完善、规范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制。笔者通过对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对比、分析,反思发现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与制度方面存在着不足与缺陷,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行政与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在行政立法与执法方面存在着检测标准不健全与分段执法导致无人执法的现象;刑事法律方面,我国现有的刑法条文设置存在不足,不足以打击、威慑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如:在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条文中,对该类犯罪的主观构成方面存在分歧,发现该类罪的法定刑设置、适用存在缺陷,同时,实践中还有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尚未被列入刑法条文之中。通过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笔者建议对这些不足与缺陷进行完善和补充,以期达到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保护目的。在行政法律制度方面提出将严格责任原则引入食品安全的相关行政法规当中,同时加快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并就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在刑事法律方面,建议主要作出两个调整:一是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加以完善,主要是对其主观构成要件方面的不足进行补充,建议将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纳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并适当提高其法定刑;二是建议增补新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笔者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国内一些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个人看法提出增补“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罪以及非法出租、出借食品许可证罪”等罪名,以期以完善的刑法规制,更好地保护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