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早在罗马法中就已经产生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的一种,是指特定人以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尤其是在租赁期间,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过户登记后,这时的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换句话说,这时的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能否使得出租人与第三人的物权变动行为归于无效抑或仅有请求出租人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述”。这一章中共分为四个小节,第一节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抗力的界定,在这部分提出了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抗力的四种不同理解,并指出本文对于对抗力的界定。第二节为学说与实务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争议,介绍了几种不同并指出本文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界定。第三节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效力的界定,指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债权性与物权性效力之分,即有对抗力抑或无对抗力。第四节为本章小结。第二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抗力”对第三人合同之影响之实证分析。这一章中共分为三个小节,第一节为“司法裁判理由:侵权行为”,第二节为“司法裁判理由:违反强行法规定”,第三节为本章小结。本章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展现出当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对抗力与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的普遍理解,并对这种理解做出批判。第三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抗力之分析”。这一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共分为三个小节,第一小节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证分析”,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展现出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几种不同效果,并对其进行分析。第二节为“具有对抗力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几种类型”,提出了租赁登记产生对抗力、法律政策产生对抗力以及通过个案衡量,使承租人产生对明知租赁关系的第三人产生对抗力的观点。第四小节为本章小节。第四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本章共分为三个小节,第一节为“不具对抗力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提出了这类优先购买权随除斥期间的经过而消灭。第二节为:“具有对抗力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提出这类优先购买权不随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但明知租赁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