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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只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表人。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并没有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屡有群体诉讼案件出现,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确立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解决群体纠纷的法律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借鉴外国类似诉讼制度的同时又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其确立具有积极的影响。本篇文章分四章详细介绍了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内涵、与美日类似制度的比较以及代表人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及改革对策。第一章概括叙述了代表人诉讼制度,首先介绍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其次介绍了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和分类,对学界关于代表人诉讼性质的各种观点作了列举,并阐明了自己的看法。第二章比较分析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国外的相关制度,重点论述了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通过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而确立的,通过比较分析能更加深入地理解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三章和第四章介绍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对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作了详细阐述,其次分析了诉讼代表人的适格,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选定代表人,并论述了对不合格的代表人进行更换的程序;在第四章中则对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法院以及裁判效力的扩张进行了阐述,深入论述了管辖法院的确定,并分析了裁判效力扩张的实质。第五章分析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其对策,首先论述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既包括代表人诉讼制度自身的缺陷,也着力分析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其次提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所面临困境的改革对策。鉴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符合现实需要,应加强理论研究,以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