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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各类网络谣言。泛滥的网络谣言给社会秩序与社会治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了有效的惩处网络谣言犯罪行为。两高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刑案司法解释》),意图将网络谣言纳入刑法治理的范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专门针对网络谣言展开规制。但是通过对文献、案例的分析研究,我国刑法目前主要规制的是各类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谣言,对数量庞大且频发的商业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研究与实践尚存在缺位现象。商业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缺位,直接导致我国商业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肆意编造、传播大量的商业网络谣言,破坏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损害了商业行业和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商业网络谣言基本概念与危害的研究,梳理当下商业网络谣言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以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社会秩序关系为理论基础,探究商业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与举措。本文共六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商业网络谣言的概念、特征以及危害。首先,商业网络谣言并不是一个新兴的词汇,而是对传统谣言附加特定对象与传播路径两个限定性条件后衍生出的词汇。按照谣言-网络谣言-商业网络谣言的研究路径分析,商业网络谣言是指特定社会群体出于一定的社会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针对市场经济运行活动中的部分商业主体或行业的经营活动,故意编造、传播致使国家经济秩序受到影响、商业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干扰、商誉受到损害,社会公信力降低的虚假信息与数据。其次,通过对商业网络谣言概念的研究,可知商业网络谣言具有内容的虚假性、作用的贬损性、传播的迅捷性、破坏的严重性、成本的低廉性、补救的滞后性等特征。最后,依次从商业网络谣言对国家、社会、商业主体三个方面阐述了其危害。第二部分主要围绕商业网络谣言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商业网络谣言刑法规制主要适用的损害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罪(以下简称损害商誉罪)、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指出在当下商业网络谣言刑法规制中存在罪名体系的不完善、配套司法解释欠缺、入刑门槛不明确、刑罚设置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围绕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探讨了商业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正当性与理论基础。商业网络谣言能否纳入刑法予以规制,关键在于如何平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自由与秩序虽然貌似充满矛盾,但实质上却辩证统一于刑法之中。自由需要完备的刑法予以保障,秩序需要健全的刑法予以维护。网络言论自由与秩序也不例外,网络言论自由必须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方能受到保护,并通过积极的刑事法治维护其动态平衡。商业网络谣言是绝对言论自由主义的体现,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对其予以规制具有正当性。但在对商业网络谣言运用刑法予以规制的同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具有特定目的和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误传行为,避免刑法的过度扩张,保证刑法的谦抑性。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商业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理性思考。根据文章第二部分指出的商业网络谣言刑法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秩序辩证统一与动态平衡关系下的商业网络谣言严重秩序侵犯性与非言论自由性为理论基础,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四方面的对策。首先是要通过增设商业网络谣言专属性罪名和提高关键性罪名的适用率来建立统一规范的罪名体系。其次是要从限缩寻衅滋事罪不当扩张、明确损害商誉罪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新增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的司法解释等三方面强化对商业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再次,运用互联网的思维明确入刑门槛,为商业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进一步扫清障碍。最后,提议设置科学严密的刑罚以提高商业网络谣言行为的违法成本,为刑法规制其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