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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来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就有8次发生在我国。我国受各类自然灾害的危害,尤其以地震、洪水、台风为甚。近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密度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灾害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呈高速增长的趋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巨灾问题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巨灾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保障制度,可以有效地分散巨灾风险,保障灾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的稳定发展。而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通过工程性的防灾减损措施,抵御自然灾害。对巨灾发生后的救援,则基本上是靠国家财政和民间捐助,缺少相应的巨灾保险机制。如何从国家的高度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构建有效的巨灾保险体系,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缺位有关。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巨灾保险要正常开展和发展,就必须构建较科学完备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法制的轨道,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是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巨灾保险的一般分析入手,梳理了巨灾保险的定义、特征和性质,然后过渡到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分析,界定了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阐释了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特征,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对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首先是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旨在展现我国巨灾保险在不断摸索中求发展的轨迹,并指出了其存在的局限性。然后分别选取美国洪水保险、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法国综合巨灾保险、日本地震保险以及我国台湾的地震保险的立法情况进行评析,并总结出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一系列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的客观必然性分析。分别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对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做出分析,得出构建我国巨灾保险法的时机已经成熟的结论。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构想。首先提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立法目标和立法原则;然后提出了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及立法路径;最后论述了我国巨灾保险法具体制度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