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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成为影响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我国在近30年的改革开放中,经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然而,传统的粗犷型经济增长方式是以牺牲环境和资源的极度浪费为代价的,伴随而来的是环境的恶化、资源面临枯竭等恶果。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生存危机的日渐重视,国家政府部门开始设置专门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来承担环境管理的职责。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使国家的介入成为必然。国家根据其所享有的环境管理职权,采取各种措施对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加强管理,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国家环境管理机构如何设置、职权如何分配以及这种权力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关系如何安排,都影响到环境管理系统的运行状态、效率和效能。这种关系的安排即所谓的环境管理体制,它在国家环境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体制是提高环境行政效率的根本保证。
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强调并习惯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继续深化,社会保持可持续的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的情况下,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不可避免地显现出固有的弊端。实践的发展要求体制的变迁。因此,本文尝试着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进行思考,在参照借鉴欧盟环境管理体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思路。
文章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理论角度分析为何国家要承担环境管理职责;第二章探寻欧盟环境管理体制的运作情况;第三章分析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目前存在的问题;最后一章结合对欧盟环境管理体制优势的分析,进而提出对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完善建议。笔者希冀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完善可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法治的环境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