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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问题的提出并受到党和国家的如此重视,全国人大和最高检察院将其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收容审查的废止,退回补充侦查次数的明确限制,为无休止地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亮起了红灯,也为解决超期羁押提供了契机,使研究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成为可能。 超期羁押问题是中国目前被称为四大问题之一的一个大问题。2001年10月份,全国人大组织了一次执法大检查。专门就一个法出台之后做一个执法大检查在我国法治史上还是不多见的。2002年在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过程中,超期羁押问题被列为跟刑讯逼供、律师被迫害、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问题的滥用并列的四大问题之一。刑讯逼供是最严重的,然后就是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执法难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执法观念上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挖隐案破积案的功利思想方面的原因,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不尽合理、非羁押措施应用不理想、案件复杂、执法机关经费不足装备落后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者的执法水平不高等原因。要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应当以完善立法为先导,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技术装备水平作保障,以建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司法理念为基础,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措施和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为基本手段。 本文从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转换,这一法理学的角度分析,首先简要介绍超期羁押的认定,然后列举超期羁押的现状,着重分析超期羁押的成因与危害,并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角度分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以超期羁押为代表的程序性违法的现状,引出程序性制裁,司法救济原则的确立,引入在宪法下的公法一体化这一概念,将以超期羁押为代表的程序性违法的问题提高到宪法的高度,在理论上解决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的困惑,并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现实意义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