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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合理地介入经济”一直是经济法学派争论的话题。在传统的经济法学家眼中,没有“交易成本”概念就不会有经济分析法学,“最大化”、“经济人”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假设,“均衡”分析是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决策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方法,“博弈论”是分析法律等非市场制度和非充分竞争市场的恰当工具,“效率”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最终指向。但是,这却忽视了社会“创造力”的发挥,财富形成和社会繁荣的主要动力是创造力。所以,“合理”的介入点应当足如何促进社会“创造力”的发挥,从而才能促进社会能动财富的形成。这就需要借助法律和市场经济理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立足自由市场,创造开放状态,建构致力于促进和提升社会创造力的法律制度,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建立起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顺应时代的要求,做到“理性”地介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