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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以及日趋激励的市场竞争,企业规模呈现出大型化的趋势,企业管理也日益复杂化。这种环境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之前由股东担任企业管理人员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具备现代理念的企业股东开始聘用外部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进而产生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和利益不一致,并且两者在信息方面存在不对称,从而诱发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导致两者之间委托代理成本上升。为了降低代理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现代企业需要建立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此背景下,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机制被广泛的应用。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有效解决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举措。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并且发展不完善,导致股权激励的实施还不够广泛。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以及此后国家相关法规的不断出台,为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2009年10月30日,我国创业板正式开市交易,表现非常活跃。众多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的中小民营企业纷纷在创业板上市。为了有效解决其委托代理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留住人才资源,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越来越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那么,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现状如何,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应如何完善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本文正是带着这些问题,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学者对股权激励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从理论角度阐述了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然后,结合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环境与其自身实际情况,以创业板HK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为切入点,首先分析该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思路以及典型性,然后分析其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性及存在的不足,最后进一步分析其股权激励方案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启示意义。在文章最后部分,主要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创业板上市公司在选择股权激励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有效性、行业类型以及所处的企业生命周期等因素。第二,业绩评价指标对于管理层有较强的导向性作用,对于提高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具有较强的现实作用。因此,在综合考虑我国股票市场的不完善性的前提下,应当建立包含市场业绩和会计业绩为主的多元股权激励考核指标。第三,行权价格的制定方面,首先,创业板公司在提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避开市价高于公司价值的时期,选择市价低于或接近公司价值的时期;其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显著的弱相关性,股票市价受到市场中非业绩因素的影响非常明显,上市公司在设定行权价格时可以运用国际上广泛流行的指数化行权价格方法。第四,创业板公司在设置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当结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将限制期限适当的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