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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因此,在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当对其独立性问题予以高度关注。我国为什么要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究其原因,在于当代我国上市公司结构中,存在严重的监督权能缺位,即监事会不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从而导致公司内部功能严重失衡,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尤为明显,我国面临公司治理的难题。那么,移植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是否有其生存的土壤。笔者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追根溯源。以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和英国为代表,以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日本和德国为代表进行相互比较研究。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公司一元制治理模式下的必然产物,独立董事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二元制治理模式下作为弥补监督权能缺位的有益补充。我国独立董事的定位是,站在第三人的角度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判断,从而维护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和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行至今,成效已初显。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尤为严重。独立董事不能够真正具有独立性。不独立原因主要有: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独立董事与公司监事会之间监督关系定位不明确。笔者以我国独立董事之产生机制、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为考察视角,以此来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界定。发掘独立董事在我国不独立的痼疾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独立董事如何保持其独立性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