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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制度,但是代理制度在商事法律当中的体现是什么却没有定论。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在国际社会中,代理商作为专门从事商事代理活动的商人群体,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企业(主)依靠代理商拥有的专业知识、劳动力、销售网络以及经营方法使自己的产品拓展市场、节约费用、减少库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商事代理的应用愈发广泛。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代理商”、“代理商契约”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契约的成立、生效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款,履约过程以及终止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我们的商事主体在合作时不知道哪些条款应当约定,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边界在哪里,又或者在缔约前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磋商条款内容,反而错过了交易机会。而且随着代理商运用范围越来越广,因此引起发纷的可能性也越大。由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具备典型性的代理商契约进行研讨。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引出问题。从实务的角度出发,以完善我国代理商契约制度为基本出发点,通过对代理商契约的理论基础与实际运用的探讨,对比代理商契约法律关系与类似的易混淆的法律关系;同时对比国外关于代理商、代理商契约的法律规定,归纳在此种契约制度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代理商契约的效力、违约情形认定、终止及补偿等方面进行分析,达到对我国代理商契约现状的深度剖析,从而论证将代理商契约有名化的必要性,填补代理商契约制度法律调整的“盲区”。另一方面,实务中,审判机关在裁判案件时常常忽视了代理商契约本身特有的商业属性,简单、固化地套用民事代理制度加以规制,反而造成个案裁判有失偏颇。基于上述对代理商、代理商契约背景的了解,本文结合商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坚持商事代理私法属性的特点,重点讨论代理商契约在合同效力、违约情形认定及补偿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通过一则案例反映我国代理商契约制度目前面临的问题,从而论述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从代理商的概念及代理商契约的内容出发,通过比较分析法将代理商、代理商契约类型化,解读代理商契约的基础理论。结合国外一般规定对比我国的代理商契约制度,重点研讨了德国商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代办商的规定,通过理解代理商、代理商契约的基础理论,归纳成文法律对于代理商契约必备条款的规定。其他关于商事代理、民事代理的一般性规定主要参考了我国台湾学者的研究成果,比较代理商契约与一般商事代理的差异。第三部分通过具体的案例检索提出我国代理商契约的常见法律纠纷,以案例说话,对代理商契约必备条款进行分析,归纳在此种契约下双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直观地反应如果缺失了相关条款,可能对经济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达到全面掌握代理商契约的理论基础与实际运用的效果,尤其是司法裁判中对代理商契约的效力认定、违约情形、合同关系终止后的处理,从而引出对代理商契约法律规制的特殊性与必要性。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代理商法律制度的若干设想,以期能够为代理商契约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商事活动天然具有创新性,法律制定时常滞后于交易,这意味着一旦实践之中出现了多类型化的交易模式,对相关的模式创新的理解就不应当再局限于传统的法律理论与审判实务。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对代理商契约进行类型化研究,应当对代理商契约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与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起草制定工作的开展,无论是民商合一立法体例还是民商分立,关于具有典型性的合同类型在法律中进行规定,比如2019年1月公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都纳入了典型合同中,以有名合同方式指导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必定是大势所趋。此前,我国许多学者从对商事代理的角度进行探究,涵盖了代理商契约的部分内容,但是针对性不强。本文将有关代理商契约的研究纯粹地从契约角度出发,具体细化分析代理商契约必备条款的内容,通过理解、阐述德国商法典专章对“代理商”的规定,从商主体的角度规定分析雇佣代理人、佣金代理人、行纪代理人等,归纳分析了代理商契约的特殊属性,从而达到论证将代理商契约有名化的必要性。本文立足于做到在阅读本文后,能够系统理解代理商契约,能够为商事主体合作时提供有利的参考依据,也为可能形成的行业合同范本提供一定帮助,从而为我国代理商契约制度的建立提供第一线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