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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在我国的现行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中,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共同构成了一个三级制裁体系,刑罚处罚犯罪行为,劳动教养处罚违法严重而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处罚行政违法行为。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该概念首见于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确立于1957年8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提交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至今已近六十年,期间对该制度的优劣争论不休,以至存废之争长达数十年之久。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文本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其合法性受到广泛质疑。目前,我国应尽快出台正式的法律规范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进一步规范。然而,劳动教养制度在设立之时,在实施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的做进一步的研究,对现有的劳动教养制度的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进行设想,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分为三章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研究。第一章主要通过理论以及相关法规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概述,阐明其概念、发展沿革,探讨其性质,奠定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逻辑基础;第二章从劳动教养制度几个方面的缺陷以及其存在的必要性两个方面分析现有劳动教养制度,阐明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缺陷,但是依然有其合理性,不应废除但应改革,论述改革和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是本文的关键部分,通过对劳动教养缺陷和必要性方面的论述,结合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社会三级处罚机制中应当起到的作用,提出关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大体思路。劳动教养制度能够弥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足,三者的结合对刑法制度的完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将劳动教养制度与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形成一套较为全面的处罚体系,即由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一同构成的三级处罚机制,并从该劳动教养在该处罚机制中所应处于的地位分析入手,在保障该机制的顺利运作的情形下,细化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以原劳动教养制度为载体,借鉴保安处分制度、轻罪处罚制度以及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内容,去粗存精,加以整合,形成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路。